大概是在兩個月前的一節口語課上,朋友向我提出了這個問題。
我轉過頭,思索片刻後,半戲謔地反問她:
「你覺得呢?」
這個問題確實勾起了我的興趣。那晚我靜下心來好好地思考了一下這個問題,並將其拋向我的其他朋友,詢問他們的看法。
終於在前幾天忙完了這兩個月以來所有考試和活動,下定決心啃下了幾本我一直很想看的書,包括薩特(Sartre)著名的《噁心》以及加繆(Camus)的荒誕三部曲。遂文思泉湧激情寫下了這一篇。
雖然我在完工之後興奮地向抽一分享時猛地發現我把題目聽錯了。但是沒關係我們繼續吧。

加繆在西西弗神話的開篇說:真正嚴肅的哲學問題只有一個,那就是自殺(Camus 3).(真正嚴肅的哲學問題只有一個,那就是自殺)
當然加繆的本意並不是鼓勵自殺。反之,而是通過對自殺問題的剖析,引出對生命意義的積極思考。從這個哲學出發點思考自殺問題,我發現不同哲學流派對於“如何生活”和“如何選擇生命”有着不同的結論。我覺得十分有趣,也把自殺問題再次帶到了我的眼前。這使我的閱讀量激增,帶來了更多的困惑……不過總歸是好的因爲我變得更聰明瞭()
在思考時,我選擇結合我在《存在主義咖啡館》以及《生存空虛說》那裏借鑑來的一些觀點,對自殺是否屬於謀殺這個問題分享一些鄙人的拙見….(如果有讀過這兩本書的應該會感到很熟悉)
首先是我的觀點:自殺當然不屬於謀殺。
一、法律定義層面
1.1 明確謀殺的定義。
綜合加繆和薩特的觀點,自殺與謀殺在本質上是不同的。自殺是個人的自主選擇,而謀殺則是對他人生命的剝奪。兩者都是對“存在”的否定,但自殺否定自我,謀殺否定他者(Camus 72; Sartre 158)。
在現代,我們可以把定義謀殺行爲粗略地分爲以下三點:
1、是否故意且非法導致了他人死亡。
2、是否伴隨着預謀和惡意。
3、是否伴隨着對受害者的巨大傷害以及對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Homicide Law Reform" 14)。
1.2 代際影響的非必然性。
對於這三點,可以從自殺是否具有代際傳遞性(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of Suicide),來說明。我們可以將這裏的“受害者”視爲自殺者的(預設)後代。也可以被認爲是將來的自己(來自加繆的看法:自殺不會使得過去的自己被消滅,但是毀滅了本應該存在的未來的自己。)
研究表明,自殺行爲確實可能通過生物、心理、社會和環境等因素在代際間傳遞,但並非 deterministic(必然發生),而是受複雜機制影響,個體能動性、社會干預和文化因素可打破循環。
因此,自殺不具備故意性抑或預謀和惡意。
而對於家庭內部的影響(如精神疾病的遺傳)。從神經生物學的角度來看,家族自殺史與特定腦區體積的變化顯著相關,如中央前回/中央後回、後頂葉皮層、顳上回、顳平面以及扣帶皮層。(Wen et al. 141; Oquendo et al. 1123)。
但由於其發生的“非必然性”,並不能證明自殺行爲確實給我們以上假想的“受害者”帶來巨大傷害,並且在涂爾幹《自殺論》中,自殺反映社會整合失調(如利己型自殺),但其本身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有限,除非引發模仿效應(如“維特效應”)(Durkheim 217)。即使自殺會帶來公共資源消耗,但這是系統性問題,非自殺者主觀追求。因此自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通常是間接、非故意的。
綜上,自殺並不滿足謀殺在法律層面上的定義。
二、自殺的倫理演變
2.1 從歷史和宗教角度,只有猶太教的傳教士認爲自殺是一種罪惡,並用他們自身的哲學基礎去宣揚自殺即犯罪這一理念。即使在現代,我們也會聽到諸如“自殺是懦弱者的選擇”“自殺是逃避”等等的說教,這在我眼裏其實本質相差不大。對此類說法,伏爾泰則認爲那恰是對自然的勝利,而不是膽小的象徵(Voltaire 142)。
在古代歐洲,自奴隸時代起他們就反對自殺,比如古希臘規定,自殺者會被剝奪爵位、沒收財產並且不得舉行體面的葬禮(Schopenhauer 149)。即使他們無法從《聖經》裏給出依據,執法者仍然可以給自殺者烙上犯罪的烙印。
我認爲這隻起到一種警示作用或者判決經驗,在叔本華看來,一個人連死都不怕,還會在意法律對他的制裁嗎(Schopenhauer 150)?對於自殺未遂者的處罰,更多的也只是處罰他在“自殺失誤”這件事上,而非他的自殺動機,亦或是“謀殺”罪名。
蘇格拉底和亞里士多德則認爲,自殺是對神的不敬,以及對社會、國家的不公正。亞里士多德進一步深化,要採取措施懲罰自殺者及其家屬(Aristotle 1138a10-15)。從這些角度來說,自殺確實觸犯了法律,但仍然很難說清是否被判處“謀殺”罪名。(諷刺的是大家都知道蘇格拉底在被判處“不敬神”罪名後選擇了自殺,並且據傳亞里士多德也死於自殺。)
在之後的幾個世紀裏,有大量的哲學家發表了他們對於自殺的看法,比如古希臘哲學家伊壁鳩魯(Epicurus)是讚揚自殺的,斯多葛學派更是把自殺當作一種高尚的英雄行爲,並在他們的著作中體現出來。尤其是塞溼卡的作品。古羅馬哲學家塞內加也認爲自殺是對痛苦的解脫,也是對年老體衰的解脫。他說,單調地活着最沒意思,要活就要活得好;聰明人應當時常想到生命這個詞的質量而不是數量(Seneca, Epistles 70.4-5)。順便說一句 這也是我在探究過程中最有感觸的一個說法
此外,自殺在印度是作爲宗教行爲而存在的。例如寡婦赴火殉夫(sati)、捨身投餵恆河(jal samadhi)等等……這種文化語境下的自殺顯然不同於刑事謀殺,包括其他一些戲劇譬如《趙氏孤兒》和《穆罕默德》中,高貴的角色也都是以自殺告終,難道他們就有罪嗎?死亡,反而是他們體現價值的方式,比如程嬰的殉道式自殺,其體現的是儒家忠義倫理。
面對大量基督教徒自殺,神學家奧古斯丁(Augustinus)和其後阿奎納(Aquinas)便出來反對了,他們的反對自殺理論幾乎統治了整個歐洲中世紀時代。
2.2 啓蒙運動後的觀念解放
第一個敢申述自殺不是犯罪的人是十八世紀的休謨(Hume)。
自十一世紀以來,英國法律便規定自殺是重罪。凡死去的人都要由驗屍官檢驗並作出判斷,究竟是上帝的行爲還是個人犯了重罪,以便決定財產由未死者繼承還是沒收充公。
休謨在《自殺論》中批判了英國現行的法律。這本書在他去世之後纔得到出版,並且剛一發行即刻被查禁,只有少數的幾本以高價祕密賣出。(這裏引用一些他的主要觀點:
「第一,如果說自殺是對自然秩序的破壞,那麼救命也是對自然秩序的破壞。比如說,一塊石頭就要砸到誰誰誰的頭上了,你把石頭撥開、延長了別人的生命,便打亂了自然的進程,侵犯了上帝的特殊領域。顯然,這樣說是極端荒謬的。
第二,自殺對社會未必有害。當事人從社會中撤出來,同社會便再也沒有關係了。
第三,自殺未必違背當事人的利益,生活不幸可以使生命不值得繼續 (Hume 145-146)。」
最被熟知的康德使用了一些理性的、非功利主義的、以及非神學的論點支持絕對禁止自殺(Kant 4:421)。
值得注意的是,加繆還在他的書中影射了“哲學上的自殺”這一概念。指的是在明知虛無的本真下,騙自己相信存在一種值得追捧和奉行的價值(Camus54)。這種自殺方式與肉體上的自殺不同,它是一種精神上的逃避。加繆認爲,這種自殺方式是不可取的,因爲它是對荒誕現實的逃避,而不是積極的反抗。因此,從加繆的角度來看,這種自殺行爲是建立在主客體完全同一的能動主宰之上,是對“自”(自身)的拷問。哲學上的自殺也是一種形式的謀殺,因爲它是一種對自我價值的否定。但也僅限於形式上。我們無法評判這一觀念的正誤,只能作爲回答這個問題的輔助考量。
在叔本華的《生存空虛說》,他用了大量的證據去支持自殺者,對自殺是一片溢美之辭。但他也指出其的形而上學侷限:「自殺只能表面解脫而不能達到真正的解脫。自殺者並不能摧毀意志本身,只是在某一時間和空間上摧毀了意志的表現(Schopenhauer 289)。」

由此來看,自殺確實是一個難以用是/否評判的行爲。但確定的是,自殺並不足以被定罪,更不應該被定罪爲“謀殺”。
再次,過去的刑法給予自殺者的罪名本身就是牽強的。比如什麼對社會不公、對神的不敬,這難道不是一種斷章取義嗎?並且在薩特的視角,自殺甚至可以被視爲社會異化的負面後果和錯誤選擇……
我的問題:自殺是否是謀殺 裏的“謀殺”更可以被認爲是一種後續影響,作爲一種代際責任。而此觀點的不成立我在第一部分已經進行了闡述。
反而,如叔本華所說,自殺是一種可敬的行爲,不能打上罪惡的烙印。它還是一項笨拙的實驗,要求解答人的認識和存在在死後有什麼變化(Schopenhauer 287)。說它“笨拙”,是因爲人死了,意識也沒有了。並且過去的有關刑法並沒有對於自殺這個行爲所帶來的影響或是動機進行批判,也沒有無經典根據定罪。所以人們有權質問牧師,憑什麼他有權上佈道壇,憑什麼判決自殺者有罪,憑什麼有權拒絕給那些自願離世的人一個光輝的葬禮。同休謨,有時候,自殺會減輕社會負擔,因而是值得稱讚的。
因此,根據以上不同的視角,自殺是否爲謀殺這個問題不能簡單地用“是”或“否”來回答。而根據現代社會普遍認可的價值觀體系以及現代法律體系中,自殺通常不再被視爲犯罪。而協助自殺在一些地區則被視爲謀殺。
疊甲:從古希臘、古羅馬直至近代,哲學家對自殺問題的爭論,不僅僅是對生命的終結,更是一種對生命本質的探討。完全是學術範圍內的事,並不是要見諸行動的。
三、存在主義視角:自殺作爲生命選擇
行文至此,“自殺”這一嚴肅的問題其實已經討論得差不多了。不過既然已經寫到這裏了,我就再多講幾句收尾一下吧!(有點難度。)
在瞭解哲學的過程中,我們會感到困惑,也會感到興奮,甚至迷茫。對於存在主義來說,達到“真實性”以及人類對生命的要求,則暗喻着努力即可獲得真實、自由。而這本身就伴隨着無限的焦慮甚至恐懼。
如薩特在採訪中總結:“沒有任何劃定的道路來引導人去救贖自己,他必須不斷的創造自己的道路(Sartre 15)。”也就是說,創造這個行爲就給自己帶來了自由,以及無形中的責任,我們便無法再推脫責任給他人,故希望都寄託於我們本身之中,這種負責感讓我們害怕。
若按薩特的邏輯,自殺同樣是一種自我創造的行爲,當個體認爲“創造道路”的責任過於沉重時,它可以被視爲一種生命選擇。這一選擇徹底否定了未來所有可能的自由,因而在存在主義視角下,它更像是一種“失敗的創造”,不是個人對荒誕的反抗,而是投降。
但其意義並不止於此。
有點偏了。總的來說,哲學不是答案,而是訓練。學習哲學並不是爲了尋求知識或智慧本身。而是通過以哲學的方式反思生命的無常,古典世界裏的斯多葛派和伊壁鳩魯主義的思想家,同樣把哲學當作生活方式來實踐,他們相信這門學科會使得自己變得更加堅韌,超然於環境,並能更充分地做好準備,去面對悲痛、害怕、發怒、失望和焦慮等等負面情緒。
尼采更深一步地說明,我們不需要傳統哲學中所定義的那些崇高道德或神學理想,而是需要一種對文化歷史的深度批判。所謂的哲學知識研究都可以被歸咎於研究我們自己的道德譜系學。在這些視角下,哲學既不是純粹的智識追求,也不是廉價的自我幫助技巧的集合,而是一種訓練,由此來讓自己不斷成長,過上完滿之人那種負責任的生活(Bakewell 28)。雖不能帶來超脫自身的能力,但是足以使我們更清晰的看到我們的幻覺、認識自己,並過上一種更有活力和堅定的生活。也就是在承認生活無意義後,仍然熱烈的生活。
回到《西西弗神話》的啓示,即承認生命沒有預設意義。這恰恰是開始真正生活的契機。
世界無意義,生活無意義,但是我們仍然可以去體驗。即使這個世界是荒誕的,在無意義的重複中,我們也要反抗,以此證明我們是存在的,實現自己的“真實性”。最終指引我們走向更勇敢的選擇:帶着清醒的認識,在自由的重負下繼續推石上山。
就像
「應當想象西西弗是幸福的。」
“應當想象西西弗是幸福的。”
參考文獻(按出現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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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說一點。我本來這篇是想寫完之後用英文再寫一版裝個大的,奈何我實力有限……如果真呢全英文應該沒什麼人認真看
,而中文即使粗略掃一眼也能大概理解我想表達的意思(吧!)其實我應該好好進修一下我的公衆號排版水平了。
其次。我實在拖了公衆號太久了,再用英文寫一遍我絕對會磨很長時間,而這篇的產出只用了一天時間(很厲害吧
)
最重要的是。我真的認爲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所以想好好的記錄&分享我個人的一些小想法罷了:D
總之!謝謝你的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