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在两个月前的一节口语课上,朋友向我提出了这个问题。
我转过头,思索片刻后,半戏谑地反问她:
「你觉得呢?」
这个问题确实勾起了我的兴趣。那晚我静下心来好好地思考了一下这个问题,并将其抛向我的其他朋友,询问他们的看法。
终于在前几天忙完了这两个月以来所有考试和活动,下定决心啃下了几本我一直很想看的书,包括萨特(Sartre)著名的《恶心》以及加缪(Camus)的荒诞三部曲。遂文思泉涌激情写下了这一篇。
虽然我在完工之后兴奋地向抽一分享时猛地发现我把题目听错了。但是没关系我们继续吧。

加缪在西西弗神话的开篇说: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自杀(Camus 3).(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自杀)
当然加缪的本意并不是鼓励自杀。反之,而是通过对自杀问题的剖析,引出对生命意义的积极思考。从这个哲学出发点思考自杀问题,我发现不同哲学流派对于“如何生活”和“如何选择生命”有着不同的结论。我觉得十分有趣,也把自杀问题再次带到了我的眼前。这使我的阅读量激增,带来了更多的困惑……不过总归是好的因为我变得更聪明了()
在思考时,我选择结合我在《存在主义咖啡馆》以及《生存空虚说》那里借鉴来的一些观点,对自杀是否属于谋杀这个问题分享一些鄙人的拙见….(如果有读过这两本书的应该会感到很熟悉)
首先是我的观点:自杀当然不属于谋杀。
一、法律定义层面
1.1 明确谋杀的定义。
综合加缪和萨特的观点,自杀与谋杀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自杀是个人的自主选择,而谋杀则是对他人生命的剥夺。两者都是对“存在”的否定,但自杀否定自我,谋杀否定他者(Camus 72; Sartre 158)。
在现代,我们可以把定义谋杀行为粗略地分为以下三点:
1、是否故意且非法导致了他人死亡。
2、是否伴随着预谋和恶意。
3、是否伴随着对受害者的巨大伤害以及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Homicide Law Reform" 14)。
1.2 代际影响的非必然性。
对于这三点,可以从自杀是否具有代际传递性(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of Suicide),来说明。我们可以将这里的“受害者”视为自杀者的(预设)后代。也可以被认为是将来的自己(来自加缪的看法:自杀不会使得过去的自己被消灭,但是毁灭了本应该存在的未来的自己。)
研究表明,自杀行为确实可能通过生物、心理、社会和环境等因素在代际间传递,但并非 deterministic(必然发生),而是受复杂机制影响,个体能动性、社会干预和文化因素可打破循环。
因此,自杀不具备故意性抑或预谋和恶意。
而对于家庭内部的影响(如精神疾病的遗传)。从神经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家族自杀史与特定脑区体积的变化显著相关,如中央前回/中央后回、后顶叶皮层、颞上回、颞平面以及扣带皮层。(Wen et al. 141; Oquendo et al. 1123)。
但由于其发生的“非必然性”,并不能证明自杀行为确实给我们以上假想的“受害者”带来巨大伤害,并且在涂尔干《自杀论》中,自杀反映社会整合失调(如利己型自杀),但其本身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有限,除非引发模仿效应(如“维特效应”)(Durkheim 217)。即使自杀会带来公共资源消耗,但这是系统性问题,非自杀者主观追求。因此自杀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通常是间接、非故意的。
综上,自杀并不满足谋杀在法律层面上的定义。
二、自杀的伦理演变
2.1 从历史和宗教角度,只有犹太教的传教士认为自杀是一种罪恶,并用他们自身的哲学基础去宣扬自杀即犯罪这一理念。即使在现代,我们也会听到诸如“自杀是懦弱者的选择”“自杀是逃避”等等的说教,这在我眼里其实本质相差不大。对此类说法,伏尔泰则认为那恰是对自然的胜利,而不是胆小的象征(Voltaire 142)。
在古代欧洲,自奴隶时代起他们就反对自杀,比如古希腊规定,自杀者会被剥夺爵位、没收财产并且不得举行体面的葬礼(Schopenhauer 149)。即使他们无法从《圣经》里给出依据,执法者仍然可以给自杀者烙上犯罪的烙印。
我认为这只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或者判决经验,在叔本华看来,一个人连死都不怕,还会在意法律对他的制裁吗(Schopenhauer 150)?对于自杀未遂者的处罚,更多的也只是处罚他在“自杀失误”这件事上,而非他的自杀动机,亦或是“谋杀”罪名。
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自杀是对神的不敬,以及对社会、国家的不公正。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深化,要采取措施惩罚自杀者及其家属(Aristotle 1138a10-15)。从这些角度来说,自杀确实触犯了法律,但仍然很难说清是否被判处“谋杀”罪名。(讽刺的是大家都知道苏格拉底在被判处“不敬神”罪名后选择了自杀,并且据传亚里士多德也死于自杀。)
在之后的几个世纪里,有大量的哲学家发表了他们对于自杀的看法,比如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Epicurus)是赞扬自杀的,斯多葛学派更是把自杀当作一种高尚的英雄行为,并在他们的著作中体现出来。尤其是塞湿卡的作品。古罗马哲学家塞内加也认为自杀是对痛苦的解脱,也是对年老体衰的解脱。他说,单调地活着最没意思,要活就要活得好;聪明人应当时常想到生命这个词的质量而不是数量(Seneca, Epistles 70.4-5)。顺便说一句 这也是我在探究过程中最有感触的一个说法
此外,自杀在印度是作为宗教行为而存在的。例如寡妇赴火殉夫(sati)、舍身投喂恒河(jal samadhi)等等……这种文化语境下的自杀显然不同于刑事谋杀,包括其他一些戏剧譬如《赵氏孤儿》和《穆罕默德》中,高贵的角色也都是以自杀告终,难道他们就有罪吗?死亡,反而是他们体现价值的方式,比如程婴的殉道式自杀,其体现的是儒家忠义伦理。
面对大量基督教徒自杀,神学家奥古斯丁(Augustinus)和其后阿奎纳(Aquinas)便出来反对了,他们的反对自杀理论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中世纪时代。
2.2 启蒙运动后的观念解放
第一个敢申述自杀不是犯罪的人是十八世纪的休谟(Hume)。
自十一世纪以来,英国法律便规定自杀是重罪。凡死去的人都要由验尸官检验并作出判断,究竟是上帝的行为还是个人犯了重罪,以便决定财产由未死者继承还是没收充公。
休谟在《自杀论》中批判了英国现行的法律。这本书在他去世之后才得到出版,并且刚一发行即刻被查禁,只有少数的几本以高价秘密卖出。(这里引用一些他的主要观点:
「第一,如果说自杀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那么救命也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比如说,一块石头就要砸到谁谁谁的头上了,你把石头拨开、延长了别人的生命,便打乱了自然的进程,侵犯了上帝的特殊领域。显然,这样说是极端荒谬的。
第二,自杀对社会未必有害。当事人从社会中撤出来,同社会便再也没有关系了。
第三,自杀未必违背当事人的利益,生活不幸可以使生命不值得继续 (Hume 145-146)。」
最被熟知的康德使用了一些理性的、非功利主义的、以及非神学的论点支持绝对禁止自杀(Kant 4:421)。
值得注意的是,加缪还在他的书中影射了“哲学上的自杀”这一概念。指的是在明知虚无的本真下,骗自己相信存在一种值得追捧和奉行的价值(Camus54)。这种自杀方式与肉体上的自杀不同,它是一种精神上的逃避。加缪认为,这种自杀方式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是对荒诞现实的逃避,而不是积极的反抗。因此,从加缪的角度来看,这种自杀行为是建立在主客体完全同一的能动主宰之上,是对“自”(自身)的拷问。哲学上的自杀也是一种形式的谋杀,因为它是一种对自我价值的否定。但也仅限于形式上。我们无法评判这一观念的正误,只能作为回答这个问题的辅助考量。
在叔本华的《生存空虚说》,他用了大量的证据去支持自杀者,对自杀是一片溢美之辞。但他也指出其的形而上学局限:「自杀只能表面解脱而不能达到真正的解脱。自杀者并不能摧毁意志本身,只是在某一时间和空间上摧毁了意志的表现(Schopenhauer 289)。」

由此来看,自杀确实是一个难以用是/否评判的行为。但确定的是,自杀并不足以被定罪,更不应该被定罪为“谋杀”。
再次,过去的刑法给予自杀者的罪名本身就是牵强的。比如什么对社会不公、对神的不敬,这难道不是一种断章取义吗?并且在萨特的视角,自杀甚至可以被视为社会异化的负面后果和错误选择……
我的问题:自杀是否是谋杀 里的“谋杀”更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后续影响,作为一种代际责任。而此观点的不成立我在第一部分已经进行了阐述。
反而,如叔本华所说,自杀是一种可敬的行为,不能打上罪恶的烙印。它还是一项笨拙的实验,要求解答人的认识和存在在死后有什么变化(Schopenhauer 287)。说它“笨拙”,是因为人死了,意识也没有了。并且过去的有关刑法并没有对于自杀这个行为所带来的影响或是动机进行批判,也没有无经典根据定罪。所以人们有权质问牧师,凭什么他有权上布道坛,凭什么判决自杀者有罪,凭什么有权拒绝给那些自愿离世的人一个光辉的葬礼。同休谟,有时候,自杀会减轻社会负担,因而是值得称赞的。
因此,根据以上不同的视角,自杀是否为谋杀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用“是”或“否”来回答。而根据现代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体系以及现代法律体系中,自杀通常不再被视为犯罪。而协助自杀在一些地区则被视为谋杀。
叠甲:从古希腊、古罗马直至近代,哲学家对自杀问题的争论,不仅仅是对生命的终结,更是一种对生命本质的探讨。完全是学术范围内的事,并不是要见诸行动的。
三、存在主义视角:自杀作为生命选择
行文至此,“自杀”这一严肃的问题其实已经讨论得差不多了。不过既然已经写到这里了,我就再多讲几句收尾一下吧!(有点难度。)
在了解哲学的过程中,我们会感到困惑,也会感到兴奋,甚至迷茫。对于存在主义来说,达到“真实性”以及人类对生命的要求,则暗喻着努力即可获得真实、自由。而这本身就伴随着无限的焦虑甚至恐惧。
如萨特在采访中总结:“没有任何划定的道路来引导人去救赎自己,他必须不断的创造自己的道路(Sartre 15)。”也就是说,创造这个行为就给自己带来了自由,以及无形中的责任,我们便无法再推脱责任给他人,故希望都寄托于我们本身之中,这种负责感让我们害怕。
若按萨特的逻辑,自杀同样是一种自我创造的行为,当个体认为“创造道路”的责任过于沉重时,它可以被视为一种生命选择。这一选择彻底否定了未来所有可能的自由,因而在存在主义视角下,它更像是一种“失败的创造”,不是个人对荒诞的反抗,而是投降。
但其意义并不止于此。
有点偏了。总的来说,哲学不是答案,而是训练。学习哲学并不是为了寻求知识或智慧本身。而是通过以哲学的方式反思生命的无常,古典世界里的斯多葛派和伊壁鸠鲁主义的思想家,同样把哲学当作生活方式来实践,他们相信这门学科会使得自己变得更加坚韧,超然于环境,并能更充分地做好准备,去面对悲痛、害怕、发怒、失望和焦虑等等负面情绪。
尼采更深一步地说明,我们不需要传统哲学中所定义的那些崇高道德或神学理想,而是需要一种对文化历史的深度批判。所谓的哲学知识研究都可以被归咎于研究我们自己的道德谱系学。在这些视角下,哲学既不是纯粹的智识追求,也不是廉价的自我帮助技巧的集合,而是一种训练,由此来让自己不断成长,过上完满之人那种负责任的生活(Bakewell 28)。虽不能带来超脱自身的能力,但是足以使我们更清晰的看到我们的幻觉、认识自己,并过上一种更有活力和坚定的生活。也就是在承认生活无意义后,仍然热烈的生活。
回到《西西弗神话》的启示,即承认生命没有预设意义。这恰恰是开始真正生活的契机。
世界无意义,生活无意义,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去体验。即使这个世界是荒诞的,在无意义的重复中,我们也要反抗,以此证明我们是存在的,实现自己的“真实性”。最终指引我们走向更勇敢的选择:带着清醒的认识,在自由的重负下继续推石上山。
就像
「应当想象西西弗是幸福的。」
“应当想象西西弗是幸福的。”
参考文献(按出现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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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说一点。我本来这篇是想写完之后用英文再写一版装个大的,奈何我实力有限……如果真呢全英文应该没什么人认真看
,而中文即使粗略扫一眼也能大概理解我想表达的意思(吧!)其实我应该好好进修一下我的公众号排版水平了。
其次。我实在拖了公众号太久了,再用英文写一遍我绝对会磨很长时间,而这篇的产出只用了一天时间(很厉害吧
)
最重要的是。我真的认为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所以想好好的记录&分享我个人的一些小想法罢了:D
总之!谢谢你的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