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非人類動物的道德義務並非源於權利,而是因爲它們擁有體驗利益的能力,比如感知快樂(這種善意的考量,在人類社會之間引發共鳴)。這也被視爲它們能獲得道德關懷的唯一根本原因。

我們善待動物、對動物承擔義務,並非因動物是擁有道德或法律層面的權利,而是社會共識認爲其痛苦值得被避免,提升非人動物的福祉,也就是利益。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中明確將權利主體限定爲"能理解普遍法則的理性存在者"。他認爲有且僅有具有理性的生物才能被視爲道德主體。

因此,不具有理性特徵的動物自然被排除在道德關懷的範圍外,而動物福利值得被納入我們的道德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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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深化關於善待動物是因爲它擁有利益而非權利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大致地通過以下兩個子問題來討論:

1、動物爲什麼沒有權利,但有權益?

2、爲何單獨一個權益就足以要求人類的道德關懷? 

這兩個問題分別對應了關於權利論和利益論的概念、理論以及實用兩個方面。



I.動物爲什麼沒有權利,但有權益 

爲什麼動物沒有權利,卻擁有利益? 

權利與權益的本質區別在於:權利是指道德或法律賦予的特權(特權),其強調的是主體的自主性和不可侵犯性;利益則是他人爲了滿足對象需求而給予的益處,給利益受體帶來福祉。也就是說,權利是道德能動者應服從的義務;利益是道德病人應受到的關懷。

因此,一些動物權利的捍衛者提出"承認動物利益即賦予它們權利"這一關切的核心簡言之就是將動物的道德考量基礎從"理性契約能力"轉向"生命體驗本身的價值"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權利與義務是深刻的綁定關係。先從權利的角度來說,擁有權利需要有道德判斷能力(Carl Cohen)。而種羣與生態系統具有非道德性。

自然界以“能量流動”與“資源競爭”爲核心,捕食、寄生等關係無需“權利”框架解釋。像捕食者無需尊重獵物的“生命權”、遷徙鳥類會因氣候變化改變路線,這些均體現動物對生存利益的響應,而非道德判斷的主張。故而非人類動物不能擁有權利。

同時,從權利的另一角度——義務出發,實行義務需要理性個體之間因爲權利與義務的互惠性(Recht & Pflicht)而產生社會契約,這也是解釋權利起源核心(如羅爾斯理論)。

非人類動物社會沒有契約理論這是顯而易見的,比如,由於海豚具有共情性,它們可能自發救助受傷同伴,但它們不會主動制定“禁止傷害同類”的這一法規。

因此,儘管動物可能表現出共情性和利他行爲,但這些行爲並非基於類似於人類社會契約的理性協商,故非人類動物之間無法構成雙向承認關係 (reciprocal recognition) ,沒有了這一構成道德義務的來源[5],非人類動物無法參與道德共同體構建。非人類動物既缺乏道德判斷能力,同時沒有承擔權利帶來的義務的意識,因此也沒有資格主張權利。

從神經科學表明,非人類動物擁有類似人類的神經迴路,能夠體驗情緒和感知痛苦或快樂,它們具有與人類相似的神經解剖學和神經化學基礎以支持複雜的情感和意識活動。但通過鏡子測試的動物極少,因此動物缺乏自我意識和道德推理能力,比如無法理解他人的心理狀態。這些論證,基於科學證據考量,更支持將動物納入“道德關懷對象”,而非“權利主體”。

鑑於神經科學的發現,確立了動物只是道德患者,但他們仍然無法回答一個最根本的倫理問題:爲何僅僅一種利益”感受痛苦的能力” 就應當使人類給予道德上的考量? 爲什麼感受痛苦的能力,會使人類負有給予道德關懷的義務?



II.爲何單獨一個權益就足以要求人類的道德關懷?

爲什麼僅僅擁有利益,就足以獲得人類的道德關懷?

根據功利主義的一項代表性主張: 給予道德關懷的考量取決於對象對於痛苦或快樂的感受 (Bentham),這種基於感受性的客觀標準是可以通過科學驗證的。而我們如何善待動物的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平衡人類的利益與動物的福祉,這兩者之間進行權衡便成爲一種計算上的過程,通過上述論證,不需要將動物視爲權利主體。
但是爲什麼人類需要提供道德關懷,以滿足非人類動物的權益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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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僅將世間萬物劃分爲“人”與“財產”兩大類。“人”具備權利,而“財產”則無。哈佛大學法學教授Kristen Stilt(Feinberg 2016年引用)。但是,儘管動物權利尚未被普遍承認,減少動物的痛苦已成爲我們的倫理底線。比如歐盟的《動物福利法》:以非人類動物應該享有“福利” (welfare),即政府向社會中處於弱勢的成員提供支持, 而非“權利” (rights) 爲立法基礎,要求禁止虐待動物以及處決時應減少其痛苦。這是因爲,通過非人類動物和人類的長期共存,非人類動物已經成爲了人類社會中的一部分,而當它們的權益和需求並非完全滿足時,它們將處在社會中劣勢地位 (disadvantage)。因此,政府應通過福利保障,爲非人類動物提供支持。

因此“動物法”實質上都應是保護和福利的,並沒有上升到“權利”層面。比如德國在2002年6月將動物處死詳細地要求了我們應避免給其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對待,而沒有賦予其法律權利。因此“動物法”實質上都應是保護和福利的,通過不上升到“權利”層面。我們處理人與動物關係的核心不是形而上的法理辯論,本質上而是對動物的利益保護,並主動地回應動物苦難。


再次,承認動物擁有利益本身即可推導出我們對動物的強義務。

特別是在一些實驗、食用等有爭議的領域中。例如,工廠化養殖造成巨大痛苦,即使非人類動物並不作爲擁有權利的道德主體,人類仍有道德責任減少可避免的苦難,同樣的,我們人類善待非人類動物也是基於身爲道德主體的我們對動物的一種道德責任(Rollin)。

康德認爲,人類對動物負有間接義務(indirect duties),因爲虐待動物可能會有以下的後果:損害人性。這是因爲,殘忍對待動物會敗壞品德,進而影響對同類之間的道德態度。(康德原話《道德形而上學講演錄》“人對動物的義務,實際上是對人自身的義務……因爲對動物殘忍的人,也會對他人變得無情。”)第二,同時我們也違背了對自身的義務:人類有義務保持自身的道德完整性,而虐待動物與此相悖。故關懷動物本質是維護人性。

簡言之,"感受痛苦的能力"已足夠要求人類採取保護動物的行動,而無需陷入權利歸屬的爭議。



III.現有的動物權利運動觀察討論

主張動物權利的權利論代表TomRegan說,動物與人類一樣是“生命主體”,擁有生命、身體完整和自由的權利。並且他將“生命主體” (personhood)定義爲任何能夠體驗痛苦、快樂、慾望和滿足的生物,並具有內在價值和道德權利,但這一定位標準是十分模糊的,這一標準可能會排除部分人類如嬰兒或者嚴重認知障礙者,卻包含某些高等動物比如猩猩。

試想一下,若胎兒因缺乏自我意識而不具備權利,但同樣無自我意識的豬卻因能感受痛苦而被賦予更高道德地位嗎?這種道德體的泛化模糊了人類與動物之間的自然差異、過度僭越了道德共同體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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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類動物擁有實感,具有感受力,卻不能理解道德規則,同時無法承擔違背道德規則的行爲後果,因此它們單純是“道德病人”。不過動物雖不是目的自身,但也絕非純粹工具,所以,基於人道主義的角度,我們會實行對減少動物痛苦的義務。這也是我們善待非人類動物以及考慮動物利益的主要原因 (Bentham)。

這是因爲在康德主義中,理性是成爲道德體的核心條件,由於動物並不具有這一條件,所以它們在道德共同體被排除在外。而在動物權利運動中,他們主張的“物種平等主義”這一觀點事實上意味着動物優先,這意味着支持它們有權利。在某些極端條件,既使人的生命受到威脅也在所不惜。TomRegan進一步擴展了“生命主體”這一標準、主張動物與人類都應享有平等的道德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等。然而,這種平等性是否合理?

事實上,在審視人類和動物這兩個範疇時,我們可以發現兩者之間存在重大且相關的道德差異。我們要明確道德體的概念,如第一部分 所說,動物僅是道德受體(moral patients)而非道德體(moral agent)。但是,動物權利活動家主張動物應得到與人類相同的待遇。他們並非將動物等同於人類,而是認爲兩者之間的差異無關緊要。如Bernard E. Rollin所言:“如果我們找不到人類和動物在道德上的相關區別,那將是探討動物道德地位的最有力依據。”

人類通過文化進化發展出道德能力,而非僅僅依賴於生物進化。正是因爲人類擁有道德意識。人類有更高的道德責任,而動物則沒有這種責任。例如,基督教認爲人類因創造神的形象而具有獨特的道德地位,它們將“靈魂”等同於理性能力的觀念。這爲將動物排除在道德關注之外提供了哲學依據。進一步強化了人類在道德層面上的獨特性。因此,道德的範疇並未超出人類。

動物權利運動具有明顯的缺點。支持者常要求對動物的“絕對保護,比如反對使用非人類動物,譴責人類對動物的任何剝削,包括商業養殖、皮草行業和科學研究中的動物使用。但這放在現實顯然是不切實際的,在科學實驗中動物實驗是必須的,即便是像英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和OneKind這樣的激進組織,也承認有必要進行一些動物實驗。


查爾斯·達爾文作證反對禁止動物研究,並認爲因害怕傷害動物而不使用動物進行研究是一種更大的惡,因爲會阻礙知識的獲取。

從歷史角度中說,抗體、維生素和胰島素的認識都得益於動物實驗。動物實驗使神經系統機制得以全面探索,並在大腦和遺傳病病因、免疫反應、病毒性疾病和其他醫學難題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沒有動物實驗,這些醫學進步是不可能實現的。正是憑藉動物作爲研究工具,醫學領域才能挽救並振興了無數生命。因此,否認這一選項的動物權利理論必須被拒絕,我們也可以證明在動物權利運動中斷言的:“醫學科學已不再需要動物作爲實驗對象”這一想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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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觀點實際上試圖探討的是:

如何在不承認動物具有權利的情況下,依然能夠通過一種基於利益而非權利的框架,定義人與動物的關係,推動實現對其道德上的善待和法律上的保護?

這個答案是肯定的。

事實上,我們與動物互動會給它們帶來益處。在《Animals, and Science》一書中,作者Kevin Dolan解釋了人類與動物互動對動物有益的其他幾種方式:比如馴化,家養動物無需面對生存難題,政府立法保護家養動物免遭虐待,因此動物生存狀態得到了改良。以及獸醫學的進步在動物存活率方面帶來的極大進步。從而維護了動物的福祉。這些都體現了我們在滿足非人類動物的利益,但並未給予/賦予它們權益。

動物實驗並不代表人道屠宰。功利主義仍會禁止不必要傷害,因爲殺生違背了利益論中“最小化痛苦”原則,故科學家們會盡量滿足非人類動物的利益,因此會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展開的動物實驗,在某些領域,法律甚至要求使用動物來測試可能有害的物質。

因此我們主張動物擁有利益而非權利並不代表着我們可以更好的對動物進行剝削,而是尋找如何通過最大化整體福祉來決定對待動物的方式,從而可以提供更好的道德保障。



V.總結

我們善待動物的核心在於平衡人類的利益與動物的福祉,而不是將動物視爲權利主體。這一立場是基於:動物本身缺乏參與權利體系的能力;且現有的動物權利理論尚存邏輯缺陷所做出的判斷。



參考文獻

按出現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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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去年(2025)的John Locke哲學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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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翻炒冷飯中感謝在寫作時幫助過我的每一位。

這篇寫了快一年了,今天編輯的時候感覺腦子嗡嗡的,準備要寫新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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